风力发电机漏油污染参池 一审被判赔偿5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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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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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荣成市港西镇54岁的海参养殖户老张来说,2007年是没有收成的一年。当年2月15日,位于他养参池附近的风力发电机意外发生齿轮油泄漏事故,他的一个面积为5.07亩的参池受到污染,不久池里的海参大量化皮死亡,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近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某风力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老张海参损失费和排污费共计593596元。 老张于2003年1月租赁荣成市港西镇大西村沿海部分海区修建了海参养殖池,期限9年。2006年6月,北京某风力科技有限公司在大西村沿海附近安装每柱高70米的风力发电机组,其中编号为10号的发电机组位于老张的参池东南方高约10米的平地上。2007年2月15日晚,10号风力发电机组发生齿轮油泄漏事故,泄漏的部分齿轮油自高空向参池飘洒,造成污染。次日早晨,老张发现参池内的水面上漂浮着大量的油渍,且带有异味,他立即将这一情况向被告方的值班人员进行了反映,当天下午,被告方的项目经理赶到现场进行了查看。由于当天是农历腊月廿九,正值春节放假,老张只能自行组织人员排污自救。经过被告方抢修,当天风力发电机齿轮油停止了泄漏。不久后,受污染的海参开始大量化皮死亡。 被告风力科技公司称,老张应当举证证明参池系他们污染,即使是他们造成了污染,该污染是否导致海参死亡,老张也应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另外,被告认为2007年3月4日的风暴潮造成渔业养殖户毁灭性的经济损失,老张参池的经济损失也因此扩大。由于风力科技公司拒绝选择鉴定机构鉴定老张的损失,荣成市法院指定荣成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老张的损失鉴定采取成本法和市场法进行鉴定,结论是老张遭污染的参池内的海参价值59114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安装的风力发电机漏油污染了老张的参池,事实清楚。另外被告仅提供3月4日发生风暴潮的证据,而未能提供风暴潮导致老张损失扩大的相关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况且老张修建的参池池底及周围均是岩石,没有海沙,围坝高两米以上,风暴潮对其影响极其轻微,因此认定老张的经济损失系被告的污染行为造成。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某风力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老张海参损失加上排污费共计593596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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